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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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清海 指定辯護人 鍾義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海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2項、第1項之毀損古蹟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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