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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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呂季美 相對人 李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榮華 邀同第三人 李但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李榮華對聲請人負債535,69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第三人李但並於99年4月15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鄉○○○○段││944│建│││159.04│全部││├──┼───┼────┼────┼────┼───┼──┼──┼──┼────┼───────┼──────┤│002│澎湖縣○○○鄉○○○○段││947│建│││47.11│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12│青螺35之1│青螺新段944、9│鋼筋混凝土加強│一層:110.40、電梯樓梯││全部││││││47地號│磚造共一層│間:12.24,總面積:122││││││││││.64(均為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