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見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馬公市○○○段○○○○○號之土地最新謄本(第一類全部)。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何謂雙方約定99年7月27日為清償日?有無事證可證明之,若有,並請提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