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4號
104年度家婚聲字第64號抗告人 陳家豪 相對人 林怡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中有關家事非訟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中有關家事非訟事件部分聲明不服,應適用抗告程序,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1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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