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何玉壽 被告 張舒微 被告 許佳瑄 被告 吳敏曉 被告 江國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