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 李昌叡 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正智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廖正智、 林勝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本院卷第4-8頁)。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