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俱於民國95年9月1日執行羈押,於95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乙○○聲請意旨均略以:本案已經判決,並經提出上訴,希望能准予交保候傳等語。
三、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參照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查:被告甲○○等2人既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予以羈押,自無不合。是聲請人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