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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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24日執行羈押,至95年1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