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台南縣永康市○○街○○○號,查獲甲○○非法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肅清煙毒條例業已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海洛因改列為第一級毒品,禁止施用及持有,固仍屬違禁物品,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聲請人誤仍依刑法之規定聲請沒收,容有誤會。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