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5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據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前於95年
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士簡字第1516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4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甫於96年8月24日執行
完畢出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於
五年內再犯本罪,除應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外,爰審酌
被告一切犯罪情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治。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