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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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長恩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長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①109年度審簡字第6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108年度審易字第29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異議事由係認其所涉上開毒品案件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給予其戒癮治療之機會,而非起訴,顯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為指摘,依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程序於法有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件:受刑人於110年5月11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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