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秋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77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秋雲於民國110年1月3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臺南市永康火車站搭乘火車,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揚昇水電企業行李德芳 所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範圍,並將上揭機車停放在該土地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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