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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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政哲(已歿)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杜政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杜政哲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7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案被告 杜志雄 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號被告杜政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杜志雄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政哲與杜志雄係朋友。杜政哲之友人 楊劍華杜金樹 有債務糾紛,杜政哲因不滿杜金樹處理債務之方式,於民國109年4月20日19時許,攜帶棒球棒1支,與杜志雄同至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杜金樹之住處,杜政哲在杜金樹住處外喊叫杜金樹,杜金樹未回應,杜政哲即逕行用力推開杜金樹住處鐵門,與杜志雄共同無故侵入杜金樹之住宅。入內後,杜政哲質問杜金樹與楊劍華之債務糾紛,約5分鐘後,見杜金樹不予理會,杜政哲、杜志雄即離去。
二、案經杜金樹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證據1:被告杜政哲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坦承攜帶棒球棒,與被告杜志雄同至告訴人杜金
樹住處欲質問告訴人與楊劍華間之債務問題,以雙手用力推開告訴人住處鐵門,與被告杜志雄進入告訴人住處。
證據2:被告杜志雄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坦承與被告杜政哲同至告訴人住處,在門口喊叫
告訴人,告訴人未回應,被告杜政哲用力搖開告訴人住處鐵門後,伊與杜政哲進入告訴人住處。
證據3:告訴人杜金樹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證據4:現場照片6張。
待證事實:案發現場情形。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杜政哲、杜志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湛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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