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謝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禮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5,45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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