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謝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禮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5,45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