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谷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