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谷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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