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徐亦樑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175元(93,831+7,344),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資,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請求之短少薪資6,800元
及具有工資性質之佣金22,444元之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