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展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武雄 等六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欲通行被告等所有土地之通行方案,並於地籍圖謄本描
  繪通行方案。
 ㈡被告鄭武雄、 鄭應瑞鄭應欽 、許 鄭桂美陳鄭貴霞 、鄭士
  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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