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朱清恩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被   告  董驊蝶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年9月16日上午11時10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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