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振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振寬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貳肆零公克、零點壹壹捌壹公克),沒
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本院108年聲搜字第354
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秤重照片」外,餘均引用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因詐
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曾
於民國103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
並非僅有偶然之犯罪,本次再犯,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
,且前案之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
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扣案之透明結晶、透明係結晶各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24
0公克、0.1181公克),經鑑驗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依上開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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