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廖偉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師 陳力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