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85號原告 廖偉晶 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被告 陳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足本件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9年
9月18日聲明求為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9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1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
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萬7,928元,尚餘8萬8,704元(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