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