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33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О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О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台幣三十萬
元(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與原告訂立借據乙份,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八點五按月計付及百分之十三計算,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
期,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僅
繳納至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尚欠借款新台幣十七萬四千零四十九元迄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是認,惟陳稱:現在在處理財產無
力負擔云云。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永珍
                   法   官 李慈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 記 官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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