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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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李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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