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被告和泰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之九、一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B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