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О三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