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