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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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至今已近二個月,對犯行深感後悔,因父親及妻小無人照料,須先將家人安置妥善,再入監服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於八十五年二月間犯搶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次猶連續竊盜及騎乘機車搶奪他人財物,並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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