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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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