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