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小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