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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