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前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
二、提出正揚行營業收入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電話費方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油費方面,應釋明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並陳報起訖點及里程數;保險費方面,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提出正揚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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