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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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等二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