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與板信銀行協商成立後,至毀諾前每期繳款之證明。
㈡聲請人有幾位兄弟姊妹?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
㈢現仍任職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薪資若干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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