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玉小字第52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蘇鈺婷
被 告 曾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補正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4月15日書面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書面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