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璿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璿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29日止累計30,973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3元為消費款;1,03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5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3元
黃璿慈
自民國114年0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