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9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姍
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姍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5/16
112/05/21
112/03/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8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8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11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判決日期
112/11/14
112/11/21
113/09/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511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02
113/01/31
113/12/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56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93號
已定應執行刑罰金4000元(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0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