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