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79號聲請人 陳進財 即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第9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9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17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同意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文、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對照表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眼庫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明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