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賴秀華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正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以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兩造當事人,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中如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中如有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併陳報,另就其中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逾期如未補正,本件得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對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既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此項訴訟要件之有無,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而已死亡之共有人,因無當事人能力,該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請求就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而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目前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人 賴阿枝 、 賴金來 均已死亡,原告雖有補正且追加部分繼承人為被告,惟查:㈠賴阿枝之長男 賴秋旺 之長女 賴阿如 部分,原告雖陳報向戶政機關申請調閱並無繼承人之資料且為絕嗣,然原告提出之舊式戶籍謄本並無賴阿如死亡之記載,則其是否尚存容有疑義,請原告補正賴阿如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賴阿枝之長男賴秋旺尚有次女 賴阿專 及三女 賴阿娥 ,登記資料雖記載其等「養子緣組除戶」,然賴阿專及賴阿娥除戶後係「媳婦仔」或「養女」均屬不明,其等是否有繼承權亦屬不明,故請提出賴阿專及賴阿娥於出養後之養家全戶戶籍謄本,以明實際收養情形,並請確認是否已列為被告,倘其等已死亡,則請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與繼承系統表;㈢依原告提出之賴阿枝之長男 賴阿西 之全戶戶籍謄本,並無長女及次女之記載,請提出賴阿西長女及次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倘其等已死亡,則請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與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應於10日內補正賴阿枝、賴金來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未補正,或仍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則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另請原告補正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勿隱匿,且須含他項權利)、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變更被告(含住居所)之情形,並應另提出更正或追加被告後之準備書狀(含繕本)。
四、原告得以本裁定為利害關係證明書,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前述戶籍謄本,但是否交付,仍屬戶政機關之權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