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游國愛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更正被告機關名稱為機關全銜,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行政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