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告 游承睿 訴訟代理人 游錦隆 被告 游材寶
謝春香
游琇琪 游采甄 游基嵩 游智強 游梅仙 游淑美
黃武敏
黃俊傑
黃彬哲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游黃英 之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主張 游黃英之 遺產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月3日書函暨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北富邦銀行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新光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餘額證明書、福邦證券帳戶結清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其中附表所示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土地交易價格,以最新鄰近類型相同土地平均交易價格計算,平均單價各為如附表所示之鄰近土地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存款則依原告提出之資料,依此計算,游黃英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48萬2725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0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萬2758元(=2948萬2725元×1/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扣除前已繳納1,110元,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68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馨德附表:被繼承人游黃英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鄰近土地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平方公尺/新臺幣)遺產價額(新臺幣/元)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分之1541.0017萬8000元2407萬4500元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2地號)18分之1403.221萬0800元24萬1932元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3地號)18分之1112.761萬0800元6萬7656元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4地號)18分之11625.321萬0800元97萬5192元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5地號)18分之1535.061萬0800元32萬1036元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91地號)18分之160.781萬0800元3萬6468元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92地號)18分之149.211萬0800元2萬9526元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93地號)18分之123.211萬0800元1萬3926元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48之94地號)18分之12.51萬0800元1,500元1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366地號)18分之1150.575萬0300元42萬0760元11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44之4地號)36分之1462.425萬0300元64萬6104元1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4地號)72分之117.74萬3000元1萬0,571元1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湳段55地號)2592分之20599.951萬5200元7萬0365元14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1121地號)2592分之207780.861萬5200元91萬2570元15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118之2地號)7200分之23310.851萬5000元1萬4895元16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21之2地號)36分之16.585萬0300元9,194元17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21之4地號)36分之1175.875萬0300元24萬5729元18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21之5地號)36分之112.595萬0300元1萬7591元19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21之11地號)36分之117.085萬0300元2萬3865元20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1地號)72分之18.544萬3000元5,100元21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2地號)72分之1294.644萬3000元17萬5966元2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3地號)72分之12.444萬3000元1,457元23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11地號)72分之131.474萬3000元1萬8795元2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12地號)72分之19.894萬3000元5,907元2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13地號)72分之156.944萬3000元3萬4006元26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德昌段490地號)72分之11.934萬3000元1,153元2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138地號)72分之130.64萬3000元1萬8275元2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3之20地號)72分之1374.734萬3000元22萬3797元2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4之1地號)36分之167.934萬3000元8萬1139元30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5之44地號)36分之140.175萬0300元5萬6126元31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鳳祥段1160地號)36分之19.745萬0300元1萬3609元3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5之45地號)36分之195.025萬0300元13萬2764元33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割自:鳳祥段1161地號)36分之16.175萬0300元8,621元34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大湖段大湖小段467之72地號)36分之1444.844萬3000元53萬1337元35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6分之1252.002,000元1萬4000元3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1,447元37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存款2萬4467元38新光銀行存款263元39中國信託商銀存款1,120元合計2948萬2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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