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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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孟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6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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