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黃鈴雯 被告 簡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42號、第20965號、第23307號、第23824號、第24431號、第26910號、第29848號、第34788號、第36613號、第38607號、第430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