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 邱郁棋 (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30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起訴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出悔過書一份向原告正式道歉。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第二項聲明(本院卷第68頁),合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同一所高中之教師,被告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散布如附表所示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誹謗罪(尚未確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在○誠、○遠的臉書上留言,被告只有寄如附表編號4的郵件給同事,但未指名道姓且均以詢問之語氣,原告要求鉅額賠償沒有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散布如附表所
示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節,雖為被告所否認。惟查:
1.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有在臉書發表如附表編號一、三內容,及有寄發如附表編號四信件予同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10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8、9頁)。與如附表編號二留言使用的暱稱相同,且被告曾以如附表編號四的電子信箱寄發與編號二留言相近之內容「最近散發濃濃母愛的短姐,生日不快樂4月14日,…想到當初妳毫無顧忌靠近 洪宗 的嘴臉,就覺得XXXX,臉皮真的蠻厚的」予原告(審附民卷第31頁),堪信如附表編號二留言亦為被告所為。
2.被告雖辯稱其未指名道姓,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然查,依原告於偵查中證稱略以:我的臉書名稱是「Chiu」,他人臉書上留言所提的「 宗哥 」是○宗老師,三年前(106年)已經離職;學校僅有我一位邱姓英文老師,他人臉書上留言所提的「 國一平 」是我的導師班(偵字卷第212、297頁);當年我才剛進丁中學,我是新進老師,我是英文科老師,洪老師也是英文科老師,我們兩個是隔壁班的班導師,所以有問題會請教洪老師,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這麼無聊,去做這些猜測跟這些話;我的身高比較矮;同事收到該電子郵件後,覺得很奇怪,轉給我看,並詢問我是怎麼一回事等語(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80號卷第63、64、66、67頁)。及如附表所示之○遠、○誠、○琪、○慧、○佩等人均為兩造同校同事,則其等觀看留言或信件內容記載「邱姓英文老師」、「國一平老師Chiu」、「短姐」、「姓邱的女士」、「矮個子」等語,自當知悉所指對象為原告,且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指摘原告「纏著」、「毫無顧忌靠近」已婚的○宗,還暗指原告是「 小三 」及以暱稱「小 叁邱 」留言,已對原告之社會評價有所妨礙,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被告雖使用疑問句,然被告寄發的電子郵件未曾留下被告真實姓名,在臉書留言更使用暱稱,根本不是要詢問他人或與人討論的意思,只是在散播謠言,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3.承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㈢次按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同事間散布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侵害原告名譽權,當然會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查原告為碩士畢業,目前為高中教師,年收入約100多萬元,名下有3筆投資;被告為大學畢業,亦為高中教師,年收入約120多萬元,名下有2棟房屋、1筆土地.1輛汽車及17筆投資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訴字卷第68頁、個資卷)。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智識程度,及被告侵害行為之方式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對被告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7月23日(於110年7月22日送達,審附民字卷第1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編號時間方式內容一107年12月14日以臉書暱稱「 小叁邱 」在原告同校同事「○遠」臉書公開留言,發表右揭內容。老師,聖誕節快樂。以下問題麻煩您去問邱姓英文老師:1.如果姐姐與人夫約會,元配有什麼感想?2.請問"小三"是什麼意思?3.姐姐與洪先生會復合嗎?…請你幫我問國一平老師Katiechiu,黑色的矮子樂增高鞋要去哪裡買?我想買10雙送她當聖誕節禮物,謝謝你的幫忙。配她的黑蘿蔔腿最剛好了。…二108年4月間以臉書暱稱「小叁邱」在原告男友○誠(亦為同校同事)臉書「Chen」公開留言,發表右揭內容。給最近散發濃濃母愛的短姐,祝生日不快樂4月14日,想到當初妳毫無顧忌靠近洪的嘴臉,就覺得超噁心,臉皮超厚,全辦公室誰不知道洪已婚,洪也是裝裝樣子應付妳,還自以為是,那副嘴臉真的令人討厭。三108年4月29日以臉書暱稱「 布爽邱 」在原告男友○誠臉書(Chen)公開留言,發表右揭內容。聽說有一女士,明明知道宗哥已婚,還一直對宗哥獻殷勤,纏著宗哥,這位女士是誰?聽說姓邱,很愛現,不知道您是否認識這位女士?是真的嗎?這位女士的名字是?如果妳家的老公在職場也遇到這種女人,妳會如何?這種女人到底在想什麼?明天會有多少人收到這封信?請拭目以待…四108年5月1日以〈Wang00000000〉[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寄送右揭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同校之「○琪、○慧、○佩」及原告等人。聽說有一女士,明明知道宗哥已婚,還一直對宗哥獻殷勤,纏著宗哥,這位女士是誰?聽說姓邱,矮個子,不知道您是否認識這位女士?是真的嗎?這位女士的名字是?如果妳家的老公在職場也遇到這種女人,會如何?這種女人到底在想什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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