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黃傳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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