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 許義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標的得請求分別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272元、110,811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經查,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所載之本金為10萬元,且聲請狀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帳單明細最後餘額119,083元,已包含利息、違約金、手續費)。
二、請提出請求標的得請求以本金63,696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聲請狀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帳單明細最後餘額63,696元,已包含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