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被告坤豐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欣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翠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5,200元【計算式:411,000+(土地面積1401.40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現值3,000元/每平方公尺)=4,615,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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