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3+1)×10×34=4,7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工作自102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並應提出聲請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及說明有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有受扶養人(共三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檢附其等之100、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且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平均需支出1,777元高額電話費用之原因。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每月支出扶養父親之扶養費5,000元、配偶之扶養費5,000元及長女之扶養費7,000元,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就其配偶及長女扶養費部分,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長女每月生活開銷之項目及總額為何?有無與他人分擔該等費用?就其父之扶養費部分,聲請人與其父戶籍未設於同處,其父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之父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該等支出?所列其父扶養費需5,00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昇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廢止)之董事及印勤廣告有限公司(廢止)之股東,故應說明昇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印勤廣告有限公司廢止之時間各為何時?清算情形為何?聲請更生之前5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昇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印勤廣告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卻於101年8月15日起至102年8月14日另租賃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為居所之原因?於上開租賃期間屆滿後,聲請人要居住於何處,並請一併敘明。
九、聲請人之薪資,目前因哪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扣薪3分之1?(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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