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張澤輝

相對人 莊士進 即慢慢夯寵物零食用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原裁定第1頁第5列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衍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