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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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全字第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張澤輝
相對人 莊士進 即慢慢夯寵物零食用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原裁定第1頁第5列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衍茂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鷹平